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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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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0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0日15:56: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贪污罪?

 

案情简介

朱某某是A公司绿化部经理,叶某(另案处理)是B国有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朱某某经叶某授意,利用叶某的职务之便,虚构支出绿化苗木费的事实,骗取公司公款5.15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交给叶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贪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经国有公司董事长叶某的授意,利用叶某的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司公款5.15万元。即朱某某属于受国有公司的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情形。其与叶某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某是否能构成贪污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贪污罪的正犯。但是,若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或者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可以贪污罪的帮助犯、教唆犯论处,形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行为的,以贪污论处。因此,本案中,朱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叶某的委托,利用叶某的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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