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包庇儿子醉驾,需要接受何种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邱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在民警现场处警时,邱某某打电话给父亲邱某1,告知自己因酒驾发生了交通事故,让其带酒到现场。邱某1明知邱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仍然在邱某某抽取血样前为其提供白酒饮用,并为邱某某作虚假陈述,帮助邱某某逃脱法律追究。邱某某在抽取血样前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1涉嫌构成包庇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1明知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仍然帮助邱某某作虚假陈述,且欲通过帮助儿子以现场饮酒的方式改变血液酒精含量,以此来逃避处罚。即邱某1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其行为与包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邱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邱某1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包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包庇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掩盖罪行。而“窝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帮助犯罪人逃避,防止其被司法机关发现。这也是两罪的本质区别。此外,若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使得犯罪人逃脱惩处,实施“顶包”行为的,仍然构成包庇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邱某1明知儿子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犯罪,仍然积极地作虚假陈述,并意图帮助儿子改变血液酒精的含量值,以此逃避刑罚。因此,邱某1的行为属于积极地作假证,而非直接帮助犯罪人逃避,应当以包庇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