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老理财”为名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韩某某以A公司名义,在无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养老理财”为名,通过发放传单、投放广告、业务员推销、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公开宣传理财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公众投资股权、充值卡等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据查,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7名被害人18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未获取吸收资金的资质,仍然以“养老理财”为名,承诺高额返利,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即韩某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韩某某借养老理财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实践中,此类以“关怀老人”、“服务老人”、“健康养老”等旗号,骗取多名老人的存款,最终造成老人严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犯罪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需要予以严惩。此外,为防范此类养老型犯罪的刑事风险,也需要我们的老年人提高风险意识,切忌贪小便宜,相信高额返利等措辞。若老年人需要进行相应理财投资时,最好先与子女商议,弄清对方底细后再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