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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债券,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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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1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1日15:59: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债券,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为A公司能发行私募债券,朱某变造了对B公司出具的担保材料,将B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材料变造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材料,提供给A公司的调查人员,报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2013年1月25日、3月25日,A公司发行了两期私募债券,额度为1.1亿元、1.5亿元,所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债券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朱某出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为帮助被告单位A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变造担保材料,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债券,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朱某属于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证券类犯罪中的“欺诈发行债券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于公而言,本罪侵犯了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于私而言,本罪侵犯了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较大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被告单位A公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债券的行为,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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