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案情简介
王某(17岁,某校学生)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张某某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并致张某某轻微伤。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返还。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钱款,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得张某某的财物若干。即王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的方法抢劫私人财物的情形。其行为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且其归案后主动退赃退赔,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在综合考虑下,法院对王某宣告缓刑,并对此实施禁止令,一项是禁止王某在考验期内进入娱乐场所,另一项是禁止王某在考验期内酗酒。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适用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其一、遵守法律、服从监管。
其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
其三、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机关考察机关批准。
其四、遵守考察机关实施的禁止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