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贷款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6日,沈某以前妻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30.4亩果园承包合同,以购买农资为由,骗取温A县农业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和贷款。案发后,沈某的亲属代沈某归还贷款本息1301460.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发放的要求,仍然伪造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即沈某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沈某伪造贷款材料来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即对该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显著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行为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就未想过偿还贷款本息。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欺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沈某骗取贷款是为偿还个人债务,且其亲属也代为偿还了本息。即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