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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师资格证却对外行医,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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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5日09:48: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无医师资格证却对外行医,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1年,戴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牙科诊所,为他人镶牙、洗牙。2017年3月14日、2018年7月9日,该县卫生局对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6日,戴某在该牙科诊所店内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在未获取医生资格证的情形下,仍然在某牙科诊所为他人从事牙医服务,且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即戴某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中的“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本就无执业资格及退休后失去执业资格的人。其二、本罪的行为表现是非法行医,且属于持续犯,表现反复、持续实施非法行医的行为,方可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戴某作为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连续5年对外非法行医。其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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