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酒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8日,A市公安局接到举报,遂派出公安人员到李某某出租房内,将生产假酒的李某某抓获。据搜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假酒318瓶、打包机一台、压缩机一台、电吹风一台、灌装机一台、包装材料189套。经鉴定,查获的假酒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41308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B公司的授权许可下,擅自生产印有B公司专用商标的假酒,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李某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仅改变商标的颜色,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其二、行为人仅在商标上标注产品通用名称、型号等非显著性要素,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其三、行为人仅改变商标的字体、字号、字间距、字母排列顺序等,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仍然使用与B公司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上述情形相符,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