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简介
唐某是一名高利放贷者。2018年下半年,黄某某向唐某借高利贷。后黄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导致唐某的资金链断裂。为填补资金缺口,唐某虚构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或者其投资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大量资金等事实,隐瞒身负巨额债务的真相,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向30多人非法集资,无法归还款项49994.61106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为填补资金链的缺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向公众非法集资。即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要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一、行为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项无法返还。
其二、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集资款项无法返还。
其三、行为人携带集资款项逃匿。
其四、行为人将集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其五、行为人抽逃、转移集资款项。
其六、行为人通过隐匿、销毁账目的方法逃避返还资金。
其七、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集资款项。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一与情形四,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