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朱某在推销、宣传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时,未经许可,在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使用专利权人陆某的发明专利号。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张某、朱某通过上述方法销售锅炉清灰剂,非法经营额达491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即二被告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专利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于公而言,本罪侵犯了国家对于专利的管理秩序。于私而言,本罪侵犯了专利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未获受权仍然假冒他人专利。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