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卖淫,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7年,吴某某(已判刑)将卢某、梁某等人拐骗后出卖给曾某某,由曾某某组织、强迫多名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曾某某采取暴力、恐吓、阻挠逃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上述妇女多次卖淫。2019年4月11日,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构成强迫卖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多次卖淫。即曾某某属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与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曾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曾某某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具体而言,以下行为属于“强迫卖淫”:
其一、行为人逼良为娼。即行为人在他人不愿意卖淫的情形之下,使用强制手段让他人卖淫。
其二、行为人不让从良。即卖淫人员虽然此前在卖淫,但行为人在卖淫人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形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卖淫人员卖淫。
其三、行为人明知他人不愿意在相关地点、相关时间卖淫,仍然逼迫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卖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