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A洗浴会所开业。该会所通过刊登广告、熟人介绍,以招聘“女技师”为名,聚集了三十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某明知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仍然担任该会所的接待经理,负责接洽嫖客,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2015年9月9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A会所在组织卖淫,仍然担任该会所的接待经理,为组织卖淫通过帮助。即陈某某属于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从客观行为上讲,本罪是行为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包括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卖淫场所工作的保洁人、服务人,即依据普通劳动领取工资的人员,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人。
其二、从犯罪形态上讲,本罪是将帮助犯正犯化。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直接以本罪论处,不应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为严厉地打击组织卖淫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担任涉案场所的负责人,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