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刘某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为获取贷款,仍然利用他人承包的土地,找他人充当承租人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提供虚假抵押物,以联保方式骗取担保公司担保,继而申请贷款520万元,挥霍后无法偿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承包合同与抵押物,骗领银行贷款520万元,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即刘某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刘某使用虚假合同骗领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罪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两罪的不同点是,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后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诈骗骗钱银行贷款。即两罪的最终目的与欺骗对象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使用了虚假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了欺骗银行,骗领贷款。即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