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46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7日10:34: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许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然持虚假的房产证、收入证明和户籍证明等文件,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此后,许某用上述25万元购入1辆汽车。经银行多次催讨,许某共归还银行18199元。之后,银行多次催讨未果,于2014年11月15日向公安报案。据查,尚有241107.04元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涉嫌构成贷款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领银行贷款,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大部分贷款。即许某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许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许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许某使用虚假证明骗领银行贷款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即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此外,就犯罪数额是否包括利息,也尚存争议。依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利息是行为人停止实施诈骗行为后,才产生的款项,为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不宜在犯罪数额中计入利息。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尚未归还的241107.04元来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脑端.jpg

上一条: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下一条:使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应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