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5年,马某伙同贺某、张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采取伪造施工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先后骗取贷款共计1.3亿元。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马某等人未归还贷款并潜逃。2019年11月11日,马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涉嫌构成贷款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虚假材料,利用实控公司的名义,骗领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即马某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马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马某利用公司名义骗领贷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罪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后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马某虽然是借公司名义骗取贷款,但其申领贷款后,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反而用于个人挥霍。因此,可以认定马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对其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非骗取贷款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