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起,吴某通过网聊多次向张某(女,案发时12岁)许诺卖淫可以获得金钱、手机等,引诱张某卖淫。张某同意后,经吴某介绍,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9日,与李某完成性交易。2020年7月19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涉嫌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明知张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引诱其卖淫。即吴某属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情形。其行为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吴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无卖淫意愿的情形下,通过利诱、勾引等方法诱使他人卖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引诱他人卖淫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若引诱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则直接以本罪定罪量刑。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利诱手段引诱12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与上述情形相符,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