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2日,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左某向刘某、肖某卖淫、董某向王某卖淫,从中获利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左某、董某实施的是卖淫行为,仍然在其住处容留二人卖淫,并非法获利。即李某某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的情形。其行为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容留卖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单独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即行为人属于在自有场所或者共有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若行为既引诱,又容留,还介绍他人卖淫的,仍然以该罪论处,不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在自有住处卖淫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