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卖淫,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底起,周某某通过微信、论坛等方式介绍多名失足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形式介绍多人卖淫,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即周某某属于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形。其行为与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介绍卖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介绍”是指,行为人作为居间者,在卖淫人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得双方完成性交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是将卖淫者介绍给卖淫场所,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论处。若是行为人将嫖客介绍给卖淫场所,则不能构成本罪,而是属于介绍嫖娼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将卖淫者与嫖客向连接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法定条件,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