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病历骗保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袁某伙同A医院医生梁某某以其妻子肖某患病住院为由办理住院。后由梁某某编造了手术病历,袁某某以此病历骗取保险理赔金合计1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梁某某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梁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编造虚假病历,实施保险诈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二被告人属于编造虚假材料,骗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二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保险公司的经济权益;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只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编造病历骗保的行为,与上述要件一致,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