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售卖假冒白酒,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起,谌某购买散装白酒,通过灌装、包装、打码等方式冒充A品牌白酒,多次销售给赵某(已判刑)1253箱,销售所得共计65000元。经鉴定,涉案白酒属于侵犯A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18年5月11日,谌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谌某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谌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售卖侵犯A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谌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谌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谌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为国家对于商标的管理秩序,一为商标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本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谌某未经许可售卖假冒白酒的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