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履约能力的人签约骗取客户财物逃匿,是否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日至12月10日,为偿还货款,高某某虚构其正常经销电动工具的事实,并隐瞒其低于进货价销售的真相,取得供货商的信任,先后骗取货值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后,低价套现。高某某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货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12月10日,高某某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为偿还货款,隐瞒其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骗取客户财物逃匿。即高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客观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其二、行为人通过虚假担保签订合同。
其三、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然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其四、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
其五、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三,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