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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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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9日10:56: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A医院是经国家确认的定点医疗民营机构。陈某某是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是实际负责人。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A医院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薛某某授意市场部负责人马某,以给乡村医生和敬老院院长介绍费的办法,将五保户、低保户引诱入院,并授意医生小病大医、空挂床位,骗取医保、民政救助资金161704.7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医院,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单位A医院及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资金。即被告单位与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以被告单位A医院、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即对该行为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亦或是以诈骗罪论处?首先,本案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且为单位牟取了非法利益。因此,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不以诈骗罪(个人犯罪)论处。其次,本案中,A医院与二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不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其三、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民事合同。A医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骗取医保资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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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擅自从事证券业务,是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下一条:无履约能力的人签约骗取客户财物逃匿,是否以合同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