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李某、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致使王某小作坊长期无照经营直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韩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查处王某无照经营的作坊,致使二位工人死亡。即二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若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直接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论处。此外,若是该单位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追究涉案单位当中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个人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玩忽致使,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