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到达何种程度,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
罗某是林业局某林场场长,负责管护场区内的森林资源。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罗某在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行管护职责,对辖区内违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等问题,没有采取措施有效制止,造成涉案林地被毁,面积为32.0388公顷。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215087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森林资源的管护职务,致使涉案林地被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即罗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罗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玩忽职守行为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以下后果的,构成本罪:
其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
其二、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
其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其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其五、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