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为了承包采石场的运输业务,陈某纠集多人多次以威胁、堵路的方式强迫采石场的老板李某,将运输业务承包给自己。后因李某报警,陈某未承包到该采石场的运输业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采石场老板李某将运输业务承包给自己。即陈某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分包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是以暴力威胁、堵路等方式,强迫采石场老板将工程承包给自己。但是,并非所有强迫交易的行为都构成本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其一、行为人促成不公平交易,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其二、行为人多次强迫他人交易。
其三、行为人强迫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四、行为人强迫交易,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庭遭受严重后果。
其五、行为人强迫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六、多人强迫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