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消费者接受服务,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8月,马某以其经营的理发店为依托,为非法获利,指使、纠集多人以未成年暑期学生工为作案对象,采用虚假宣传服务价格,擅自提供服务等手段虚增服务价格,并通过显露纹身、围住被害人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先后强迫57人在店内消费231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为非法获利,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57名被害人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消费共计23164元。即马某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马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强迫交易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其一、强迫购买商品;
其二、强迫接受服务;
其三、强迫参与招投标或拍卖会;
其四、强迫转让或收购股权等资产;
其五、强迫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暴力威胁消费者接受自己经营的理发店服务,与情形二相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