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致人死亡,是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9日14时,张某某酒后至某稻田,将途经该地的被害人范某按倒在水沟中,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后因路人发现报警被当场抓获。范某因在水沟中吸入大量泥沙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强制猥亵被告人范某,致使吸入大量泥沙,呼吸衰竭而死。即张某某属于强制猥亵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张某某强制猥亵范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还是以强制猥亵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亦或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仅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且也未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其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因强制猥亵故意伤害范某,最终致其死亡的情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从重处罚。若是以强制猥亵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不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也不能公平地评价张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因此,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评价张某某的行为更为适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