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治疗效果对医护人员行凶,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9时,因不满A医院所做的胡须移植手术效果,肖某携带菜刀来到该院美容科导诊台,持菜刀朝参与过手术的护士彭某及彭某身旁的冯某某、李某某身上砍击,致3人先后倒地,受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因不满治疗效果,对医护人员行凶,致被害人受轻伤。即肖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且最终致使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肖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肖某不满治疗效果对医护人员行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寻衅滋事罪的起因是不特定的,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是特定的,且往往是因为债务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特定事由,具有伤害他人以此泄愤的目的。其次,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不特定对象,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案中,肖某因不满治疗效果对参与过其手术的医护人员行凶,属于起因特定、对象特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