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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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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7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09:30: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6日凌晨3时,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章某后,因操作不当使得摩托车撞击到路边隔离带,导致章某从后座甩出倒地。为逃避责任,李某某不顾章某可能被后续过往车辆碾压身亡的危险,驾车逃逸。后章某被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章某可能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仍然驾车逃逸。即李某某属于交通肇事后放任不管,致使被害人章某死亡的情形。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首先,从客观要件来看,李某某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即李某某属于“应为、能为、不为”的情形。“应为”是因为李某某的操作不当致使章某发生交通肇事个,具有救助义务、“能为”是指李某某在案发当时具有救助章某的条件与能力。“不为”是指李某某未救助章某,自己驾车逃逸。其次,从主观要件来看,李某某属于间接故意,即对章某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因为其明知章某可能被碾压身亡,仍然不予救助。因此,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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