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亲属自杀,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情简介
樊某某与冷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冷某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2017年8月28日上午,应冷某某要求,樊某某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人死亡,仍将购买的老鼠药递给冷某某服用,樊某某也并未采取送医救治等有效救治措施,致使冷某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应被害人冷某某要求,将购买的老鼠药交由冷某某服用,导致其中毒而死。即樊某某属于协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樊某某协助亲属自杀的行为,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观点认为,自杀行为不属于犯罪,依据帮助犯“共犯从属性原理”,既然实行者无罪,协助自杀的帮助犯自然无罪,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有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从法律层面无法谴责。即自杀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属于犯罪,依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协助自杀的帮助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依据“生命无价”的原则,协助自杀的行为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应当以自杀无罪阻却其违法性。因此,对于被告人樊某某协助亲属自杀的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