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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故意泄露考研试题,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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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14:32: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监考人员故意泄露考研试题,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情简介

秦某某是2014年硕士研究生全国招生考试外国语科目考试监考人员,在监考考试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和监考职责规定,故意泄露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的考研英语试题内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作为监控人员,在监控期间,故意泄露考研试题给他人。即秦某某属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需要注意,并非任何泄密行为都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才能以本罪论处。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其一、泄露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

其二、泄露3项及以上的秘密级国家秘密。

其三、直接向公众散布国家秘密。

其四、为非法牟利而泄露国家秘密。

其五、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国家秘密。

其六、因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故意泄露考研试题的行为属于情形一,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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