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周某某伙同章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从互联网上购买各类国家级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出售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提前购买国家级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并对外出售。即周某某属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三日。。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原则上属于身份犯,即只有知晓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故意泄密的行为,仍然可以本罪论处;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