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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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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15:17: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A公司许可,林某某生产制作假冒的全套包装,并销售给秦某,共计收到货款1395885元。2017年12月26日,民警在秦某租赁的房屋内扣押了其从林某某处购买的假包装,共计42273件。2018年3月27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A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包装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林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入罪标准有以下几项:

其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仍然继续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二、行为人销售冒牌商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本罪。

其三、具体而言,若行为人假冒的是驰名商标或者利用贿赂等方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应当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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