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入罪标准?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和4月18日,邓某在没有获得A、B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为马某(已判决)印制并出售给马某带有A、B两种注册商标的包装袋395300件,价值587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伪造、擅自制造印有涉案商标的标识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邓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标识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方能构成本罪:
其一、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以上的。
其二、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的。
其三、行为人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其四、行为人虽未制造、销售2万件以上,但其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的。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一,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