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以未成年人抢劫案为例
案情简介
14岁的王某某因和父母吵架于凌晨负气出走,在街上闲逛。当发现李某某在路边打电话后,便用折叠刀威胁,抢走李某某的手机和现金90余元。两天后,王某某的父亲发现了来源不明的手机,遂带王某某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9个月。
法院判决
因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且王某某在考察期内遵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认罪悔过,无任何不良表现。所以,该案未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未作出任何判决。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专为未成年犯作制度的一项制度。但并非所有的未成年犯都能适用该制度。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成年犯,才能适用本制度;
其一、行为人犯案时为未成年人。
其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4、5、6章所规定的犯罪,即侵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社会秩序类的犯罪。
其三、行为人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
其四、行为人符合起诉条件。
其五、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