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3日,16岁的王某和其老板郭某某到某宾馆住宿。次日凌晨,王某趁郭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了郭某某的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牌一块、现金8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00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被害人郭某某价值20060元的财物。即王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依据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6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对其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王某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责任主体。此外,王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郭某某的财物,客观上也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王某的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最后,从量刑角度来看,王某属于未成年犯,且归案后如实坦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对王某的定罪量刑是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