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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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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2日09:48: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以强奸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梁某趁13岁的李某独自在其外公家中玩耍之际,先后二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威胁李某不得将此事告诉别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违背被害人李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梁某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奸淫幼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梁某强奸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权益类的犯罪——强奸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压制了妇女的反抗,致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况,从而奸淫了妇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强奸妇女的目的,且明知此举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属于故意犯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李某不愿意的情形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属于强奸行为,且李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梁某的行为应当加重量刑,予以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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