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哪些?——以奸淫幼女为例
案情简介
2017年秋,李某以帮忙干活等为借口,先后多次将李某1、李某2、田某、李某3、李某4(前4人未满14周岁,最后1人未满10周岁)骗至其住处实施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背多名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李某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奸淫幼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强奸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其中1人未满10周岁,符合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性权利的强奸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强奸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的,符合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在基准量刑之上加重处罚:
其一、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其二、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其三、二人以上轮奸被害人的。
其四、行为人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强奸的被害人中有一人未满十周岁,其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四,应当以强奸罪加重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