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场合强制猥亵妇女,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孙某某与李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7月15日18时许,孙某某来到某超市,对在此超市工作的李某某强行楼抱、亲吻、抚摸乳房后离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众场所违背被害人李某某的意愿,当众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即孙某某属于在公众场合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是侵犯性权利的强制猥亵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男女皆可;其三、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猥亵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至于是何种目的,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众场合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