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制猥亵他人?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1日早上,李某某在某网吧内发现张某独自一人靠在椅子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张某生殖器,张某被摸醒后,李某某便迅速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违背被害人张某的意愿,用手触摸其生殖器,实施猥亵行为。即孙某某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是侵犯性权利的强制猥亵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若是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制猥亵被害人,则属于强制猥亵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而言,所谓“公众场合”是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员可以随时进出的场所。所谓“当众”是指行为人明知能够被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员知晓,仍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此外,仅要求有多数人在场的可能性即可,不一定必须有3人以上在场。同时,此处不要求必须让多数人看见,即使有被多数人听见的可能,也属于此种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是在网吧的隐秘角落实施强制猥亵,虽然符合“公众场合”的条件,但不属于“当众”实施。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是在公众场合当众实施强制猥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