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销售劣质口罩,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防疫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方某某批量采购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购入的是劣质口罩,为非法牟利,仍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方某某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其一、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异物、杂质,使得产品不合格。
其二、行为人以假充真,即使用无该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性能的产品。
其三、行为人以次充好,即以低端或次品冒充高端产品。
其四、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劣质口罩仍然以合格口罩的售价外销,其行为符合情形四,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