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兽药,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为非法牟利,崔某某同他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国家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劣兽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未获取兽药的生产许可,仍然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兽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崔某某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法产品,对外销售,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时,实质上触犯了诈骗罪,构成本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但是,若行为人向日常消费者说明售卖的是伪劣产品,消费者也愿意接受的,则该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