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一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起,周某某购入了“苗药增大片”、“雪域藏金丹”等产品。周某某明知这些产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为非法获利,仍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7672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检测,以上产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购入的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为非法获利,仍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周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并非所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本罪的入罪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必须违反食品卫生法规,主要是指必须违反《食品安全法》,若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是犯罪。
其二、行为人销售的食品必须是经专业机构检测后,确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购入的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