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条件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刘某某(时年6岁)的母亲张某某与贾某再婚。刘某某跟随其母张某某与贾某共同生活。2021年7月至9月,贾某在家中,采取抚摸刘某某的肚子、把手伸进刘某某的裤子里抚摸阴部等方式,多次对刘某某实施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为满足性欲、猥亵儿童。即贾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猥亵儿童的情形。其行为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贾某多次猥亵其未满14周岁的继女,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予以严惩。综上,以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性权利的“猥亵儿童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即加重量刑的条件如下所述:其一、行为人多次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多名儿童;其二、行为人在公众场合当众猥亵儿童或者聚众猥亵儿童;其三、行为人采取恶劣的手段猥亵儿童;其四、行为人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多次猥亵被害人,属于情形一,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