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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性欲猥亵儿童,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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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3日09:36: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满足性欲猥亵儿童,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顾某某通过网聊认识了林某某(未满14周岁)。随后,顾某某用钱财引诱林某某,将其约到自己家中实施猥亵行为。2015年3月26日,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为满足性欲、猥亵儿童。即顾某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猥亵儿童的情形。其行为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顾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性权利的“猥亵儿童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男性与女性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男童与女童均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本罪在行为方式上,不要求一定使用强制手段实施猥亵行为,也不要求儿童必须反抗。即被猥亵的儿童即使是自愿的,行为人仍然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为满足性欲猥亵儿童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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