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少年寻衅滋事,刑法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6日下午19时30分,陈某途经某法院门口时,林某、吴某(案发时均为16周岁)便上前殴打陈某,并用刀将陈某捅成轻伤。案发后,林某、吴某赔偿了陈某医疗费2.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致其受轻伤。即二被告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林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且期间禁止互相接触。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违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及以上损伤的,则属于刑事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条件。此外,由于二被告人是辍学的未成年犯,主观恶性原本较小,只是因为缺乏正确的引导与管教,所以铸成大错。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依托社区矫正来帮助二人回归正规,较为适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