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什么——以受贿罪为例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区医院院长。2005年至2016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748.368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公立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巨额财物。即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其行为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贿罪属于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以下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其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其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其四、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关人员。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公立医院的院长,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