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与既遂?

分享到:
点击次数:75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3日10:13: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与既遂?

 

案情简介

刘某某之兄刘某1(已判刑)为解决与薛某之间的纠纷,伙同刘某某非法限制薛某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多次殴打薛某,致使薛某受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薛某的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薛某,致使薛某受轻伤。即刘某某属于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体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的犯罪——非法拘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成立非法拘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即可。但是,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必须要求行为人实质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除此之外,行为人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必须达到12小时以上,或者虽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否则,行为人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电脑端.jpg

上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构成什么罪名? 下一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