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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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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3日10:28: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起,丁某某在某煎包店工作,负责生产油条售卖。2020年10月,因未购买到无铝泡打粉,丁某某开始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油条。同年11月6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店内生产、销售的油条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不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生产、销售超量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油条。即丁某某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形。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食品犯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一、含有严重超标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的食品。

其二、属于病死的禽、畜及其肉制品。

其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其四、包装材料或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其五、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超量使用农药的食品。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生产、销售超量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油条,符合情形一,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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