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所销售的药品无相关批号、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玻尿酸、麻舒痛乳膏、肉毒素等假药外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购入大量假药对外销售。即王某某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药品犯罪中的“销售假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药品属于假药:
其一、行为人销售的药品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其二、行为人以A药品冒充B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外销售。
其三、行为人销售变质的药品。
其四、行为人销售的药品标明的主治功能超出了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情形相符,应当以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